近日,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从相关网站上知悉,“西泠国际拍卖(澳门)有限公司”在国内有进行线上或线下拍卖、展览、宣传和预告的行为。现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授权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何家成律师作如下声明:

“西泠”商标系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持有,西泠国际拍卖(澳门)有限公司、西泠(澳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西泠国际(澳门)拍卖有限公司及“西泠国际”与西泠印社及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诸如拍卖、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艺术家演出的商业管理、会计、复印类的业务中使用“西泠”商标均属侵权行为,以带有“西泠”商号的公司名称进行上述商业活动的行为同样是侵权行为。

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已经授权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何家成律师向西泠国际拍卖(澳门)有限公司发送了(2019)浙万律字第0049号律师函,对上述西泠国际拍卖(澳门)有限公司、西泠(澳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西泠国际(澳门)拍卖有限公司及“西泠国际”的侵权行为表示谴责,并要求该公司立即撤回和停止其在大陆的一切带有“西泠”字样的拍卖、展览、宣传和预告等商业行为。本律师还向上述公司声明将根据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的授权,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西泠印社社务委员会商标权的措施。

特此声明!

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何家成律师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